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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调解中要掌握当事人的诉讼心理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心理是婚姻律师必须充分把握的,不仅是对方当事人的心理,而且律师还要设法影响和改变自己委托人的心理。通常,身陷离婚案件当事人大多是平生第一次走上法庭,情绪通常容易波动,理性思维变弱,行动易受感情控制。从实践中来看,当事人一般会有以下几种心理:

1、疑惑心理。由于不懂法律,又是初次上法院,对自己承担的风险和案件判决后果处于迷茫状态,希望律师能介入为自己指南。

2、自私心理。只管自己,不管他人。只顾自己的利益,不管别人的得失。这种心理的出现,在离婚案件中是正常的。因为离婚纠纷之前可能有太多无形和有形的付出,到离婚时发现曾经的付出换来的竟然是一场空,对婚姻失去信心,对对方当事人极不任信,并容易产生自伤自怜的情绪,怀疑自己以后的生活能力,极容易产生极端的自私心理。

3、盲目心理。盲目地将是非判别的希望寄托于律师、寄托于法官。觉得律师或法院总能帮助自己打官司取证据,还给自己一个公道。这种心理的当事人不注重或忽视自己的责任,把自己的义务寄希望于法院或律师身上,从而最终导致失望的心理。

4、抗拒心理。由于失望、沮丧、愤怒、失落等交织心理,对对方心存愤恨,对对方律师心存戒备,对法官调解心存抗拒。通常,女方和在离婚诉讼中处于弱者一方常有这种心理。

5、绝望心理。由于没有适度掌握诉讼规则,在诉讼中把握诉讼时机,导致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明显感觉诉讼中自己目的达不到,或自己处于不利地位,而心存绝望,甚至产生极端心理,想用极端手段,如殴打、吵骂解决争议,甚至由于愤怒、失落、绝望心理导致厌世情绪。

三、哪些案情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大

离婚案件的争议内容无非包括三个方面的: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包括债务如何承担)、子女如何抚养及抚养费如何支付。

1、一般若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且不同意离婚的原因是出于对感情和家庭的挽留,则该案件协议离婚的可能性就不大,律师调解的作用也不会明显的;

2、但若一方只是出于想多要财产或想要孩子的抚养权而不同意离婚的案件,通过律师的调解而达成协议离婚的可能性还是蛮大的;

3、双方都同意离婚且无孩子或对孩子的抚养权没有争议的,只是因为财产分割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通过律师的调解而达成协议离婚的可能性是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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