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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举证

(一)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条规定确定了民事案件的一般举证原则,即一般情况下,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具体来说,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婚姻家庭关系纠纷当中,原告要起诉的话,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例如在继承纠纷当中,如果原告认为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张多分配遗产的话,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否则其要求多分得遗产的诉讼请求就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2.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或者抗辩负有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不是认为只有原告才有举证责任,而被告不负有任何举证责任。实际上该原则是指谁提出主张或者抗辩,谁就应当对此主张或抗辩的事实存在与否进行举证。所以当一个婚姻家庭纠纷发生后,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要否认甚至提出反诉,都必须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即被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抗辩,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3.第三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来说,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是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所以其举证责任相对较轻。但是不管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自己所附随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例如,在一个离婚纠纷当中,如果有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当夫妻二人离婚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要求参加诉讼,让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偿还自己的债务。但是该债权人必须证明自己债务的存在,否则其诉讼请求就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举证责任的承担至关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第七十三条又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所以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案件结果的影响非常巨大,举证证明到什么程度,要根据举证责任的要求来,如果没有按照举证责任的要求尽到举证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责任。特别是当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都无法判断的时候,举证责任就成为了决定案件审判结果的关键。

【案情回放】

林新松和林新木系同胞兄弟,2004年两人的父亲因病住院,两人约定住院费2.8万元由两个人平均承担。但是因为林新松一时手紧,就给林新木出具了借条一张。后林新木要求林新松给付此1.4万元的欠款,但是林新松拒绝给付,于是林新木将林新松诉至人民法院。在庭审当中,林新松认可其出具的欠条,但另提交了一张林新木书写的收据,该收据上写明“第一次6000元,第二次8000元,共计14000元”。林新松称,此证据证明其已将欠款全部还清。但林新木对收据上的签名不予认可,并提出进行笔迹鉴定,但人民法院向鉴定部门咨询后,鉴定部门答复称该笔迹无法鉴定。最后,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收据可以认定林新松已经偿还了1.4万元,于是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林新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认为依据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理应偿还欠款。因被告提供的载有原告姓名的收据指向不明,该证据反映不出其与欠条之间的关联性,且原告否认该收据的真实性,故该收据不能与欠条的证据效力相对抗,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而被告除了该收据外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了其所欠原告的1..4万元借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后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欠款1.4万元。

【关键证据】

是否还款的证据。

【举证指导】

在本案当中,林新松属于借款人,其已经给林新木打了借条,所以要想免除自己的还款责任,就必须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归还了出借人欠款。这种证据可以有很多种形式,既可以是收条,也可以是归还欠款的相应录音、录像证据等其他证据。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证据,其必须明确,足以否定借条的效力。但是在本案当中,林新松提交的收据由于不明确、不具体,所以不具有否定借条的效力,根据举证责任的要求,还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已经归还了欠款,但是由于其没有进一步举证证明,所以根据证据规则,其证据的效力小于林新木证据的效力,最后还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二)举证原则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而设立的,所谓民事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况下本应该由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或者请求所负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其他当事人就该某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另一方当事入主张的事实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叫‘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案件事实的掌握或者相关的专业技术上有举证的优势,如果根据一般的举证原则,则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的发生,所以基于现代法治精神的要求,将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的分配,使强者承担更重的义务,从而解决由于地位的悬殊导致的不公平,实现司法救济的公平性。

【举证指导】

婚姻家庭案件当中,很少涉及举证责任倒置,所以当事人发生纠纷以后要积极举证。由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一般发生在特殊侵权领域,在婚姻家庭纠纷当中适用的余地比较小,所以笔者在本书当中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不再赘述,同时也提醒广大读者,在遇到与婚姻家庭关系有关的诉讼的时候,要积极举证,不要幻想其他当事人为自己举证。

三、如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在进行诉讼过程当中,有些证据是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所不能够调取到的,比如,如果要查询他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状况,由于银行需要为客户保密,所以作为非账户人是无法从银行获得这个证据的,就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同时,在有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不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也需要主动调取相关证据。那么人民法院调取证据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1.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需要提醒读者的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证据范围必须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证据,如果是因为当事人自己的原因,比如想省劲、偷懒而不能拿到的证据就不属于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特别是由于我国的审判方式现在更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当事人要想获得对于自己有利的审判结果,必须积极举证,不能把举证的义务当成法院的责任,否则自己会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

2.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举证指导】调取证据申请书应该按照下面的格式书写:

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贵院受理申请人与××纠纷一案,申请人无法取得以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给予调查收集。

证据

1:

2: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日

写作的时候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需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2)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醒读者的是,如果人民法院对于调取证据申请不予准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3.人民法院主动调取证据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最后,笔者根据自己的审判经验认为,在婚姻家庭纠纷当中,不少当事人会向人民法院提供很多证据,特别是申请很多证人出庭作证,希望通过这些大量的证据来获得主审法官的支持。但是实际上,这种重数量轻质量的想法和做法是极其错误的,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看重的不是证据的数量,而是证据的质量,即证据的证明力。所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是越多越好,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注重质量而不是数量,一定要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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