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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待分割股权价值的确定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有专门条款规定有限公司股权分割,却遗漏了最具有普遍性的代表情况,那就是夫妻协商不一致。在笔者处理的设计股权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大部分的情况是夫妻就股权分割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向,这种不一致的表现为:

1、直接分割股权还是折价分割,不能达成一致

2、即使一致同意折价分割,双方关于股权价值的主张也差距甚大,无法一致。在双方一致同意不直接分割股权而采折价分割的方式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建议对公司全部资产负债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报告一方分割该部分财产。

一、采取专业机构评估方式的难点

上 海市高院解答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公司,此部分共同财产已转为了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需要评估公司现有净 资产,如果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净资产,再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额外负担的一方给付另一方应得的钱财或财产。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一 方预付,或双方各半预付。当事人均不原意评估的,则人民法院对此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可见,由法院委托具备司法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 资产评估师,这是比较公平的做法。但是会遇到很多缺陷:实际较长,股东配偶可能做假账,扩大费用成本,现金流转走,转移固定资产,伪造公司债务等手段降低 公司净资产价值。公司可能根本没有账簿或账簿残缺不全,没有可供评估的准确资料。公司拒绝评估;评估结果不具有权威性、可信性。如果公司不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资料,评估也无法得出公司资产的真实价值。对于评估据俄国有异议的,是否可以申请重新评估,在什么条件下法院应准许重新评估等问题,目前的规定尚不明 确。

二、由法院依证据来确定股权价值

在其他手段无法评估的情况下,法院可能采取以下方式确定股权价值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比例来确定;根据现有双方所举证据加以确定;也有根据税务,工商机关存档的财务资料以及实地考察、清点物资等方式综合核定股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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