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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禁止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况,具体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对于符合禁止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除了规定必备条件外,我国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况。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禁止结婚的条件有两种:

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据统计,人类大约有4000多种疾病属于遗传性,仅隐性遗传一类就有1000多种,如白化病、先天性痴呆、癫痫等。

而隐性遗传病中近亲结婚的发病率比非近亲结婚的发病率高150倍,出生婴儿的死亡率高3倍多,而我国的遗传性疾病的人数又较高,其中仅痴呆病人就有500万左右,如有的偏远地区的亲家村,白痴病人占全村人口的8%,形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在于“姑表结婚,亲上加亲”的旧婚姻习俗观念造成的。因此,禁止近亲结婚是自然规律的要求,同时血缘过近的亲属通婚也不符合我国民间的婚姻习俗及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传统道德观念,与我国五千年文明史相悖。由此可见,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一方面是基于优生学的考虑,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夫妻血缘关系太近,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这将给人口的素质以及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伦理上的要求,由于近亲结婚有悖教化,有碍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道德,容易造成亲属身份和继承上的紊乱。因此各国法律均根据本国民族习惯,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不问亲等和代数,均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亲外的所有血亲。其范围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分不同又性别相异的亲属;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和姨表兄弟姐妹。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不得结婚

法律规定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决定于婚姻的自然属性,目的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及子女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和《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男女一方或双方在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时,禁止或暂缓结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不予登记。至于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的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该法第十条和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指出,“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所指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夭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理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在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据此,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严重遗传性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会先天地由上一代传给厂一代,一旦患病即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不仅无法承担婚后夫妻间的义务及对子女、家庭的责任,而且危及后代健康及民族发展。因此,患严重遗传性疾病,一般不应准予结婚。但是,对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当事人,如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期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不生育的,可以结婚。否则禁止结婚。我们应根据禁止结婚、暂缓结婚和可以结婚但不能或限制生育的不同情形,区别对待。重型精神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弄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器质性精神病、重度智力低下的先天痴呆症等重型精神病的人,丧失了正常人的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患该病未治愈的,不得结婚。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包括非典型性肺炎、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结婚,会危及配偶和后代的健康,未经治愈者,应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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