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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称为消极要件,是成立婚姻关系的排除要件,指有法律禁止行为的不准结婚的事项,主要有二条:一是禁止近亲结婚,二是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1)禁止近亲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即所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的血亲。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皆为直系血亲。直系血亲之间具有直接的从出(生育)关系,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宏观纵向性,即隶属的辈分不同。凡有生育关系的人各属于不同辈分。如父母和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等。

②微观直接性,即各辈分之间关系呈直线型。凡有生育关系的各相接连的辈分之间表现为直接的生育关系。如子女系父母所生,父亲系祖父母所生,母亲系外祖父母所生等。

③总体系统性,即凡属于直系血亲的上下各代亲属按从出关系组成了一个互相衔接、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

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这些亲属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不会产生遗传学问题,但是依据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直系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婚。

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与侄子女之间,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皆为旁系血亲。同父母所生者为全血缘亲属,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所生为半血缘亲属。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立法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两大类:①精神方面的疾病,如精神病、痴呆、愚智等。患这类疾病的人因精神原因,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无法辨别,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亦不具有承担夫妻间权利义务的能力。②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指重大不治a具传染性或遗传性的疾病。我国现行立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采用概括性规定,没有具体列举。《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至于哪些疾病应当禁止结婚,由医学上进行鉴定。

我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结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指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据此,婚前医学检查主要应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①特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②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为确保子女的健康,《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结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严重遗传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理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判例】如何认定未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的效力?

甲男于1987年9月出生,乙女于1990年5月出生,在甲男父母的安排下,两人故意隐瞒了乙女的真实年龄,于2009年6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因婚后生活中甲男经常与乙女吵架,乙女不堪忍受,在2010年9月诉至法院,主张办理结婚登记时自己受到甲男及其家人的胁迫,在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前提下与甲男登记结婚,要求宣告二人婚姻无效。

甲男认为二人婚后除了时常吵架外,感情尚可,且乙女现在也达到了法定婚龄,不能认定二人的婚姻为无效。

最终,法院未支持乙女的诉讼请求。

分析: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必须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客观存在的情形。如果当事人结婚登记时存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当事人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该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本案中,乙女结婚时刚满十九周岁,尚未达到法定婚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乙女在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时,已满二十一周岁,符合婚姻法对年龄的要求,此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巳经消失。据此,人民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未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判决宣告甲男与乙女二人的婚姻无效。

还有一个问题,因乙女主张与甲男登记结婚时,受到了甲男及其家人的胁迫,此时,该婚姻是否为可擻销婚姻,乙女能否行使撤销权?《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乙女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须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结合本案,其于2009年6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在2010年9月才诉至法院,已经过了申请期限。

【诉讼指引】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要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缺乏结婚的必备要件或具有结婚的禁止条件可能会导致婚姻的无效。因此,当事人在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中,通过对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进行举证,可以作为法院支持该项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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